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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文件
南方粮油协[2014]
1 号
关于印发《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章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教技[2012]6号)和《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教技[2012]7号)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中心的运行与管理,明确各方责任,经各组建单位研究决定,修订并通过《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章程》,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部署,根据《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共建协议》精神,特制定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中英文名称。
中文名称: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英文名称: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of
Grain and Oil Crops in South China,英文缩写“CICGO”.
第三条 中心建设使命:中心围绕新时期南方稻田作物多熟制生产机械化、规模化和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目标要求,通过科研组织方式、科研评价方式、人才培养模式等多方面的改革创新,有效整合和集成各方面创新资源,促进政、产、学、研、用等各主体间的左右联合、上下联动,共同突破制约南方稻田作物多熟制生产发展的人才、技术和机制瓶颈,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和团队,产出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形成“多元、动态、融合、持续”的协同创新模式和机制,实现政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为我国南方稻田作物多熟制健康、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技术、产品和人才支撑,为保障国家粮油安全、促进区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 中心是相对独立运行的非法人实体机构。协同单位包括牵头单位、核心协同单位和主要参与单位。中心牵头单位是我校,核心协同单位包括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江西农业大学,主要参与单位包括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华南农业大学、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现代农业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中心按照自愿平等、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利益共赢、风险共担、协同共进的原则组建,以创新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提升为核心任务,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大力开展协同创新。
第六条 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七条 中心设立理事会,作为中心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13~15人组成,由中心牵头单位、核心协同单位和主要参与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可根据需要设置常务副理事长1名),由中心牵头单位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协同单位退出中心时,其在理事会的代表同时退出理事会。
第八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推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二)批准中心协同单位的加入、退出;
(三)组织推选和聘任中心主任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执行主任;聘任中心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聘任中心监事会监事;聘任创新平台首席科学家;
(四)审定中心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五)修订中心章程;
(六)审议中心发展规划;
(七)审议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八)审议中心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九)审议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十)考核中心主任和中心运行绩效;
(十一)决定其他须由理事会决定的中心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理事会以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应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制定议事规则,明确理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理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办公室,挂靠牵头单位,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牵头单位科技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核心协同单位科技处处长兼任,成员由主要参与单位推荐,理事会聘任。
第三章 主任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中心设立主任委员会,作为中心日常工作的执行管理机构。主任委员会包括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可根据需要设置常务副主任1名)、执行主任1名和平台负责人、首席科学家、创新团队负责人(Principle
Investigato,PI),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执行主任由中心牵头单位商各协同单位推荐,理事会聘任。每届委员聘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中心可以根据需要,报理事会批准,聘任名誉主任若干名。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会的工作向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机构设置。制定中心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二)规划计划。制定中心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三)制度建设。制定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四)人事管理。聘任中心管理人员;审议创新团队的组建;考核PI及团队、管理机构及人员的工作绩效;根据本章程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中心研究人员职称评聘、研究生与本科生招生与学位初审等工作;
(五)经费管理。管理和使用中心经费,编制中心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六)日常管理。组织实施中心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落实中心管理规章制度;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提交中心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审议创新团队的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转;
(七)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中心主任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中心工作计划的实施;
(三)根据理事会授权,签署有关文件;
(四)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以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主任委员会会议。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主任委员会会议,应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会制定议事规则,明确主任委员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主任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会办公室。
(一)主任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并在核心协同单位设立分办公室、在主要参与单位设1名联络人。办公室主任由中心执行主任兼任,成员由分办公室主任、联络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
(二)办公室作为主任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挂靠牵头单位,负责中心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技术咨询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中心设立技术咨询委员会,作为中心学术咨询机构。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技术咨询委员会由11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中心主任委员会提名,理事会聘任。每届委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技术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向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中心发展规划;
(二)审议中心的研究方向、目标与任务;
(三)审议创新团队的研究目标、任务与考核指标;
(四)评议中心研究项目、成果奖励;
(五)评议中心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六)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七)其他须由技术咨询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技术咨询委员会以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技术咨询委员会制定议事规则,明确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议的议事方式,以确保技术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中心设立监事会,作为中心运行管理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由5人或7人组成,
设主席1名。监事会监事应由中心人员以外的具有管理、法律、财务、科研等方面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监事由中心牵头单位、核心协同单位从本单位职工中推荐,主席由全体监事提名推荐,理事会聘任。每届监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工作向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中心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对理事会理事、主任委员会委员、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行使中心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和中心规章制度或者理事会、主任委员会、技术咨询委员会决议的中心协同单位、个人提出免除、解聘建议;
(三)当理事会理事、主任委员会委员、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行为损害中心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发现中心运行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中心承担;
(五)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主任委员会会议、技术咨询委员会会会议,并对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六)理事会授予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监事可以提议临时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六章 管理与运行
第二十九条 中心设置作物种质资源创制与利用、多熟制种植模式与农艺技术、多熟制机械化生产配套技术与装备研制等3个创新平台和1个公共平台。每一平台设主任1名,每一创新平台设首席科学家1名。
第三十条 中心各平台下设创新团队,作为运行的基本单元;创新团队实行PI负责制;每一团队成员由1名PI、3-5名研究骨干(课题负责人)、若干名研究人员与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十一条 人员聘任。
(一)首席科学家由理事会聘任;
(二)平台主任与PI。平台主任经首席科学家提名,由中心聘任;PI由中心主任、副主任、首席科学家组成聘任组,拟定聘任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拟聘人员报理事会审批后,由中心聘任;
(三)研究骨干(课题组负责人)。由PI根据创新任务、目标,拟定聘任条件,在协同单位或相关优势单位招聘,由中心聘任;
(四)研究人员与工程技术人员。由研究骨干(课题负责人)商PI,在协同单位、相关优势单位及区域内行业部门(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三十二条 中心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设置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原则上在核心协同单位现有职工中聘任;特殊情况下,中心可以向社会招聘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平台主任的工作对中心主任委员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所属PI制定研究目标、任务与计划;
(二)督促、检查创新团队工作计划的实施;
(三)协助中心考核PI及团队的工作绩效;
(四)行使中心主任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PI的工作对中心主任委员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要职责。
1、任务确定。根据中心发展规划及研究方向、目标和任务,制定团队的创新任务、目标、考核指标等;
2、团队建设。围绕团队创新任务,及时组建高水平团队,努力提升团队创新能力与水平,积极探索协同创新中团队运行管理的机制、模式;
3、科研管理。组织、督促、检查团队和各课题组研究工作;组织团队成员策划并努力争取各类项目、筹措研究经费,确保团队科研工作的顺利实施;合理合规使用、管理研究经费;加强科研成果的培育、总结、凝练,加快推进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4、日常管理。认真执行中心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并落实团队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向中心主任委员会提交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根据聘任合同,考核团队成员;处理团队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二)主要权利。
1、团队自主管理。根据工作需要,PI可以设置1-2名团队执行负责人,经中心主任批准同意后,协助PI开展工作;根据团队发展需要,向中心主任委员会提出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员待遇等方面的要求,经批准同意后实施;
2、利益分配与分享。PI拥有团队内部有关利益的合理分配与分享权,包括:中心补助津贴、科研奖励经费等分配,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的分享等;
3、研究任务、经费分配与管理。团队成员聘期内申报或承担各类科技项目,由PI根据研究需要和团队成员情况,统一组织团队成员申报或承担;由PI合理分配项目研究任务与经费,并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与经费使用管理。
第七章 中心与协同单位权限的界定
第三十五条 中心在人事、人才培养、科研、财务和资源等方面,实行协同单位授权下的独立管理模式,重要的程序性管理工作向协同单位有关部门备案,日常性工作由中心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人事管理。
(一)人员聘任。中心根据需要自主设置内部岗位、自主选聘全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并向协同单位推荐引进或聘用国内外人优秀才;协同单位授权中心管理、考核本单位受聘人员,但人事关系仍属原单位;
(二)职称评聘。中心自主制定职称评聘办法,自主组织评聘;协同单位职称评聘指标应向中心倾斜并单列,对中心的职称评聘结果按程序予以认定;
(三)薪酬发放。中心自主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确定人员津贴与绩效奖励办法。中心聘任人员的原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由编制所在原单位发放,中心根据聘任人员承担的任务及完成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心聘任的社会人员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同类人员标准发放;
(四)人员考核。中心自主制定人员考核与评价办法,自主进行人员考核与评价;协同单位对中心的考核与评价结果予以认定;
(五)中心人事管理接受中心牵头单位的指导。
第三十七条 人才培养。
(一)研究生招生与培养。中心根据国家政策、协同单位有关规定以及中心发展需要,自主制定研究生招生办法和培养方案,自主组织招生和培养;协同单位研究生招生指标应向中心倾斜并单列,为中心提供国家和地方核定的研究生培养费;
(二)本科生招生与培养。中心根据国家人才培养改革趋势,与协同单位共同开办各种本科试点班,在协同单位支持下,自主制定招生计划、招生办法与培养方案,并自主组织培养;培养过程中,各协同单位实行学分互认,协同单位向中心提供国家和地方核定的培养费用,本硕博连读指标向中心倾斜并单列;
(三)学位评定。中心根据国家政策与协同单位有关规定,自主制定学位评定细则,自主进行学位初审推荐;协同单位对中心的初审推荐结果按有关程序予以认定。
第三十八条 经费管理。
(一)中心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专项资金、行业和企业赞助资金、协同单位支持经费及有关收益;科研项目经费等;
(二)中心经费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在牵头单位和核心协同单位同时设立专用账户,由中心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三)中心预算管理和支出管理严格按照《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中心经费管理和使用接受中心理事会、监事会、牵头单位及中央和省教育、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资源管理。
(一)中心建立公共资源服务平台,对协同单位资源进行整合、布局与功能界定,制定中心资源开放共享办法;协同单位明确向中心开放的平台、办公用房、实验用房、科研基地、仪器设备和数据信息库等资源,由中心统一调配和管理;
(二)中心根据发展必需,争取资金添置的设施、仪器设备等,按各协同单位现有的相关管理办法,由相关协同单位负责购置并实行共享。
第四十条 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中心统一组织协同单位申报项目,并根据研究需要与协同单位情况,指定申报单位及排名、分配申报工作任务;
(二)项目实施与经费管理。中心聘任人员聘期内承担的各类政府项目、横向合作项目,由中心按照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实施统一管理;协同单位必须将中心所有项目经费单列。
第四十一条 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
中心创新取得的成果及知识产权,中心与完成人所在单位共同享有署名权;成果转化应用的收益权,原则上由中心与完成人所在单位共同享有,具体比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协商不成报理事会仲裁。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中心完成宗旨后由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时,由主任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中心理事会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或者提请各方签订有关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修订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原2012年7月10日制定的章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文件
南方粮油协[2014]
3号
关于印发《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岗位设置
及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简称“2011
计划”)部署,进一步规范“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健全考核管理机制,加速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章程》和共建协议书等有关规定,中心对《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简称“2011
计划”),规范“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健全考核管理机制,加速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心章程和共建协议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二条 中心按照“以需求为导向,以任务为牵引”原则,根据创新目标、任务和管理工作需求,设置中心主任岗、首席科学家岗、平台主任岗、创新团队负责人(PI)岗、研究骨干(课题负责人)岗、一般研究/工程技术岗、行政管理岗等六类岗位。
(一)中心主任岗。设置主任岗位1个、常务副主任岗1个、执行主任岗1个、副主任岗位若干个,主要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二)首席科学家岗。每个创新平台根据研究方向设1名首席科学家。主要就创新平台的研发战略、整体规划和任务部署进行整体策划和审核。
(三)平台主任岗。每个平台设置平台主任岗位1个,负责召集平台所属PI制定团队创新目标、任务和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
(四)PI岗。根据创新平台研究任务,设置PI岗若干个,主要负责创新团队建设,制定团队创新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以及团队内部管理等。
(五)研究骨干(课题组负责人)及一般研究/工程技术岗。每个团队设置研究骨干(课题组负责人)岗3-5个,由具有学术专长和较好学术基础的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承担团队主体研究任务。根据创新任务需要,每个团队设置一般研究/工程技术岗若干个,包括从事一般研究工作的人员、在站博士后。
(六)行政管理岗。按照理事会审定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在中心理事会办公室、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置行政管理岗若干个,主要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心岗位设置可根据中心发展需要,经理事会审议实行调整。
第四条 中心根据研究的不同阶段以及对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特殊要求,可针对具体问题另行设置临时研究岗或临时研究团队岗。
第三章 人员聘任
第五条 聘任类别及方式
中心根据设置的岗位,自主选聘全职人员、兼职人员和访问与流动人员,形成合理的人才队伍结构。
(一)全职人员分为以下两种:
1、协同单位委派人员:由中心和个人双向选择,实行协同单位委派、中心聘任,此类人员流动不调动,聘任期间由协同单位授权中心进行管理、考核,人事关系仍属原单位。
2、中心自主招聘人员:属中心发展急需且符合中心招聘条件的社会人员,达到协同单位进人或引进人才条件的,由协同单位负责招聘或引进,并委派到中心工作;符合中心招聘条件,但暂不符合协同单位进人条件的,由中心自主招聘,其人事关系由协同单位代管,今后达到协同单位进人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协同单位优先予以接收。
(二)中心可以根据需要聘任兼职人员,并明确其在中心工作的时间和任务。
(三)中心可以根据需要接受在中心进行短期工作、学习、访问或交流的流动人员,包括高级访问学者、普通访问学者、短期合作研究、联合培养学生等。
第六条 聘任条件
(一)中心主任岗位原则上聘任有较强组织和管理能力且从事中心所属研究领域的院士。
(二)首席科学家岗位原则上聘任院士、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青等优秀人才或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973”计划、“863”计划、国家支撑计划项目的首席专家。
(三)平台主任岗位原则上聘任有较强组织与管理能力,并从事中心所属研究领域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平台主任可以从PI及其团队成员中聘任。
(四)PI岗位原则上聘任在中心所属研究领域已取得了被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成果,且主持国家“973”计划、“863”计划、国家支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课题及以上级别的负责人。
(五)研究骨干(课题组负责人)岗位原则上聘任与团队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或国家“973”计划、“863”计划、国家支撑计划、行业专项等子课题及以上级别的负责人。一般研究/工程技术岗位以组建课题组为原则,已形成较紧密的课题组中的主要人员(协同单位、企业、行业部门等)。
第七条 聘任办法
(一)聘任原则与程序。按照“分级聘任”的原则,采用“固定与流动相结合、全职和兼职相结合、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聘用模式,实行聘用合同管理。
(二)中心主任、首席科学家的聘任
1、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执行主任由中心牵头单位商各协同单位推荐,理事会聘任,每届聘期4年。中心主任可兼任一个平台首席科学家。
2、首席科学家由本领域的学术权威担任,经理事会酝酿提名并聘任,每届聘期4年。
(三)中心其他人员的聘任
1、平台主任的聘任。平台主任经首席科学家提名,由中心聘任,以中长期合同聘用为主。
2、PI的聘任。由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首席科学家组成聘任组,根据中心研究方向与阶段性任务需要,拟定聘任条件,分批组织招聘;PI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拟聘人员报理事会审批后,由中心聘任,以中长期合同聘用为主。
3、研究骨干(课题组负责人)的聘任。由PI根据团队创新任务需要,拟定聘任条件,分批组织聘任,并报中心主任委员会备案;研究骨干(课题组负责人)在协同单位或相关优势单位招聘,由PI聘任,原则上以项目任务合同聘用为主。
4、一般研究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聘任。根据创新任务需要,由研究骨干(课题负责人)商PI,拟定聘任条件,分批组织聘任,并报中心主任委员会备案;一般研究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协同单位、相关优势单位及区域内行业部门(企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中招聘,由PI聘任,原则上以项目任务合同聘用为主。
5、行政管理人员的聘任。
(1)理事会办公室主任的聘任。由牵头单位科技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核心协同单位科技处处长兼任,成员由主要参与单位推荐,理事会聘任。
(2)主任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聘任。由中心执行主任兼任,成员由核心协同单位分办公室主任、主要参与单位联络人和其他管理人员组成,由中心聘任。
(3)其他管理人员的聘任。由中心主任委托办公室组织,原则上在核心协同单位现有职工中聘任,特殊情况下,可以向社会招聘。
第八条 目标责任与聘用合同
(一)团队目标责任。中心主任与各PI签订团队目标责任书,明确中心与各团队的责权利、聘期内团队应完成的创新任务与考核指标。
(二)聘用合同的签订
1、中心各岗位人员按照分级聘用的原则,授权不同层级的聘用主体,根据岗位与任务的不同,与受聘人员签订不同形式的合同;聘用合同需明确岗位及职责要求、研究目标及任务、工作条件及薪酬待遇、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及合同违约责任等。
2、目标责任书和聘用合同由中心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九条 聘任期限
聘期以中心承担的具体项目执行期作为参照。
(一)对全职和相对稳定的岗位,可签订4年期及以上的中长期聘用合同。
(二)对流动性较强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聘用合同,根据任务完成时间确定合同期限。
第十条 全职受聘人员聘期内不得兼任中心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和职务;现有与本中心研究方向一致的研究项目,经中心主任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纳入创新平台统一管理。
第四章 薪酬分配
第十一条 人员薪酬
(一)中心聘任的全职工作人员,属协同单位委派的,由编制所在协同单位按同类人员标准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心根据聘任合同核定并兑现其奖励性绩效;属中心自主聘任的,由中心按牵头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发放全部待遇(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和五险一金等)。
(二)中心聘任的兼职人员和流动人员,按照任务完成和业绩完成情况,由中心发放奖励性绩效。
(三)技术咨询委员会成员由中心根据具体任务发放专家咨询费。
(四)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补助办法和标准由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中心设立协同创新奖励基金,对取得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中心主任委员会另行制定,理事会审定。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考核原则。遵循“层级管理、分类评价”原则,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团队考核与个人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努力激发团队和个人创新活力,全面提升自主协同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对象。中心的各平台、创新团队和受聘到中心的全职人员、兼职人员和流动与访问人员均为考核评价对象。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内容
(一)平台和团队的考核评价。以中心总体目标任务为核心,将目标任务责任和管理权限自上而下层级分解,对确定了层级目标任务的平台、研究团队分级评价,重点考核评价平台和团队研究方向的前沿性、学术成果的先进性、创新团队的整体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二)个人考核评价。对研究人员重点考核评价其成长性与发展潜力、创新能力与学术成就。对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辅助人员,重点考核其服务的能力、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及其服务的满意度。
第十六条 考核办法
(一)中心的考核采取“分类考核与分层考核”相结合、“自评与同行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实现考核的科学性、公开性、公平性、全面性。具体考核办法由中心另行制定。
(二)分类考核主要是针对中心的研究人员、技术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按照分类标准根据聘任合同予以考核。分层考核主要是上一层次负责对下一层次的考核,不越层考核。
(三)研究周期较长的理论或基础研究、部分研究能力较强且有明确长期研究计划的研究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研究的,可以申请延期考核,经中心技术咨询委员会评审通过提请中心主任委员会批准后实行,延长期不超过现岗位1个聘期。延长期结束后,中心以1个聘期加延长期限的目标任务为标准,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一)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中心将根据考核的结果,给予不同层次的奖惩,并上报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建立考核评价结果跨单位互认机制。全职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授权中心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并认可中心的考核评价结果;兼职受聘人员则须参加所在单位和中心的双重考核,各自使用、互不影响。聘任成员个人业绩可以计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目标考核总量。
(三)建立考核评价结果与薪酬绩效直接挂钩的分配机制。薪酬绩效以实际贡献为导向,以考核评价结果为依据,实行总额层级动态包干管理。
(四)建立考核评价结果与职务等级晋升直接挂钩的机制。聘期内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受聘人员,可以参与人事关系所属单位的职务晋升,由中心直接聘用,并报人事关系所属单位备案。
(五)建立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评价结果反馈制度。明确反馈内容,规范反馈程序,提出整改措施,强化跟踪问效,切实保障中心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中心整体工作务实高效、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创新能力全面提升。
第十八条 中心建立人员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受聘人员聘期届满合同自然终止。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也可自行退出。受聘人员不履行工作岗位职责或不再适合担任受聘岗位的工作,中心可随时解除聘任合同。聘期内有学术不端行为、有违法行为者,中心予以立即解除聘任合同,并保留追究由此而给中心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2012年7月25日通过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心主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文件
南方粮油协[2014]
5 号
关于印发《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简称“2011
计划”)的部署要求,努力提升“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人才培养质量,培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章程》和共建协议书等有关规定,中心对《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人才培养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人才,根据“2011计划”有关要求和《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集成和整合各协同单位的人才培养资源,围绕南方稻田作物多熟制现代化生产全产业链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全面推进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寓教于研、寓教于产的人才培养机制,探索多样化、多层次的人才培养模式,构建起全面满足多熟制现代化生产需求的人才培养体系,为多熟制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储备。
第三条 中心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中心与各协同单位人才培养相关事宜。
第四条 中心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中心学位评定细则制定和学位初审推荐。
第二章 本科生培养
第五条 为推进本科生多元化培养模式改革,加快培养适应现代农业生产要求的拔尖创新型与复合应用型人才,中心开设隆平创新实验班和春耘农场主实验班。
第六条 隆平创新实验班主要培养引领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的拔尖型创新人才。
(一)创新班实行本硕博连读模式,学制为8-10年;
(二)创新班学生主要从高考高分录取的学生或协同高校相关专业低年级的优秀学生中选拔;
(三)创新班本科阶段培养突出基础理论培养,突出双语教学;研究生阶段实行联合培养,送到国内外高水平高校或科研院所培养1-2年;
(四)创新班学生培养实行全程导师制。本科培养阶段导师主要从中心创新团队中骨干以上的成员中选配,研究生培养阶段从中心创新团队中选配3-5位专家组成指导小组;
(五)中心为创新班学生提供专项助学补助,标准为:本科阶段1.5万元/人、硕士研究生阶段0.5-1万元/人.年、博士研究生阶段1-1.5万元/人.年的助学补贴;
(六)创新班学生实行考核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不合格学生转入协同高校原录取专业同层次学生班继续学习,取消中心专项助学补贴,空缺名额从相关专业优秀学生中通过申请、考核等程序补选。本科阶段考核优秀学生优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硕士阶段考核优秀学生优先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直博生);
(七)创新班学生毕业后,优秀毕业生优先进入中心协同单位工作,或由中心聘用全职从事科研工作,或由中心协同单位选派赴国外从事访问交流或博士后研究。
第七条 春耘农场主实验班主要培养与区域农业现代化生产需求相适应的复合应用型人才。
(一)农场主班实行“2+1+1”本科培养模式,2年课程学习,1年中心实训,1年基地实践;
(二)农场主班学生主要从协同高校相关专业低年级学生中选拔;
(三)农场主班人才培养突出实践技能和基础理论培养相结合;
(四)农场主班学生培养采取校企联合培养方式,实行双导师制。导师主要从协同中心创新团队中骨干以上成员和相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选配;
(五)中心为农场主班学生提供专项助学补贴,标准为1.5万元/人;
(六)农场主班学生实行考核和动态管理。考核不合格学生回原专业继续学习,空缺名额从相关专业学生中通过申请、考核等程序补选;
(七)农场主班学生毕业后,优秀学生优先推荐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园区等单位工作,并鼓励、扶持其创业。
第三章 研究生培养
第八条 中心研究生招生指标由各具有招生资格的协同单位单列,中心根据协同单位授权自主制定招生政策和培养方案。
第九条 中心对优秀生源实行奖励政策。中心单列的推免生、直博生指标面向社会公开招收优秀学生,经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后直接录取;对于报考中心的优秀学生,录取后给予优秀生源奖励,标准为硕士1万/人、博士2万/人。
第十条 进入中心学习的研究生必须进入相应的创新团队,按照团队创新任务要求,开展科研和实训。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团队”负责制。研究生进入中心相关创新团队后,实行指导小组集体培养,指导小组由创新团队内3-5位专家组成,其中1名为责任导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硕士生学制为2-4年,博士生学制为3-5年;研究生必须完成创新团队相关任务后,经导师和团队考核通过后方能毕业。
第十三条 中心根据研究生实际业绩给予奖学金、助学补助和绩效奖励。
(一)奖学金设一、二、三等,按学年进行评定,硕士生奖学金额度分别为每人每年2万、1万、0.5万,博士生奖学金额度分别为每人每年3万、2万、1万;助学补助在研究生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硕士生、博士生分别为每人每年0.5-1万、1-1.5万;
(二)研究生完成创新团队任务绩效特别突出的,除享受应有的研究生奖学金、助学补助外,中心根据其实际业绩,按照团队同类人员标准发放绩效奖励。
第十四条 研究生的考核。中心按学年对研究生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进入下一阶段培养;中期考核未通过者取消中心给予的所有待遇,并自行联系中心外相关导师回原招录单位继续学习。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由中心优先聘用,全职从事科研工作,符合协同单位人才引进要求的由协同单位优先引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中心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原2012年7月25日通过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心主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文件
南方粮油协[2014]
6 号
关于印发《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简称“2011
计划”)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下简称中心)的经费管理和使用,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中心“三位一体”创新能力的提升,根据《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章程》和共建协议书等有关规定,中心对《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下简称中心)的经费管理和使用,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中心“三位一体”创新能力的提升,根据国家对2011协同创新中心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经费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管理模式,由牵头单位财务部门“按照专款专用、绩效考评”的原则统筹管理中心各项资金,各核心协同单位分别在本单位设立专项,核算和管理中心下拨的专项资金和自筹经费。
第三条 中心资金来源主要包括:“2011计划”财政专项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协同单位自筹资金及有关收益、科研项目经费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中心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各类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须调整的,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五条 中心需结合发展规划和建设任务,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经费预算。经费来源部门有预算要求的,中心按照相关要求编制经费预算,并按相关部门批复后的预算执行;没有预算要求的,中心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自行编制经费预算,报中心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牵头单位根据协议、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等,向协同单位拨付资金,年底根据协同单位出具的支出决算表,据以核销拨付资金。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中心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开支,符合各级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第八条 “2011计划”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团队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合作交流、日常运行等方面的开支。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科研项目等支出,不得用于开支中心建设内容之外的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一)创新团队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对团队的绩效奖励,由中心根据年度预算按照实际贡献和中心考核结果予以发放。创新团队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不得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不得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
(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创新人才培养方式、课程体系内容方法改革等方面所需的开支,包括:中青年优秀教师的培养、学生联合培养、专业培训等。
(三)合作交流经费主要用于合作交流开支,主要包括差旅费、学术交流费等,从严控制出国经费支出。
(四)日常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房屋使用费、水电费,以及没有工资收入的外聘管理人员工资等。
第九条 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协同单位自筹资金及有关收益按照经费来源部门要求、中心建设任务及预算开支。
第十条 划归中心管理的课题经费,由中心统筹、课题负责人负责、所在创新团队共同使用;以中心名义申请的课题经费,由各课题负责人负责,其所在创新团队共同使用,中心按实际到位经费的10%的提取管理费,用于中心条件平台建设和绩效开支。
第十一条 经费报销程序。“2011计划”财政专项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协同单位自筹资金及有关收益的报销由中心主任审批或主任授权审批,以中心名义申请的科研经费由课题负责人审批,并执行牵头单位相关财务报销审批制度。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度末,中心应根据相关财务制度和上级部门要求编制中心年度决算,全面反映中心的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中心年度决算报告需经中心主任委员会审核报理事会批准后,上报教育和财政部门,主要内容包括:“2011计划”财政专项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协同单位自筹资金及有关收益等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第五章 经费监督与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中心建立经费管理和使用责任制,其中“2011计划”财政专项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协同单位自筹资金及有关收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其它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五条 牵头单位对中心经费管理和使用承担管理责任,有权对其他协同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于经济活动不规范的协同单位,中心理事会有权责令整改,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拒不整改的协同单位,中心理事会有权从该体系中将其除名。
第十六条 中心应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预算、决算情况,自觉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以及中央及省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凡发生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中心理事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中心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原2012年7月25日通过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主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文件
南方粮油协[2014]
7 号
关于印发《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团队绩效考核与科技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简称“2011
计划”)的部署要求,不断探索和改革“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绩效考核与评价体系,激发创新团队活力,确保中心“三位一体”创新能力的提升,根据《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章程》和共建协议书等有关规定,中心特制定《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团队绩效考核与科技奖励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创新团队绩效考核与科技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简称“2011
计划”),不断探索和改革“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绩效考核与评价体系,激发创新团队活力,根据中心章程和共建协议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创新团队绩效考核突出创新质量与贡献导向,根据中心创新团队目标责任书,对创新团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运行管理情况、取得的成效等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条 中心对受聘人员聘用期间取得的科研业绩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绩效考核
第四条 绩效考核原则。遵循“层级管理、分类考核”原则,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体现考核的科学性、公开性、公平性、全面性,努力激发团队创新活力。
第五条 绩效考核的方式。创新团队自评与中心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 绩效考核内容。对照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与目标,以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突出对基础研究取得的原创性成果、应用研究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科技服务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服务质量与实际效果等方面的考核。
第七条 绩效考核的组织。由中心成立绩效考核小组,负责对创新团队进行考核。
第八条 绩效考核的程序。
(一)创新团队自评。创新团队填写并上报《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考核指标及计分表》(附件1)、《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实效成绩汇总表》(附件2)、《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自评报告》(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至中心;考核材料上报时间为每年12月份;
(二)中心考核。中心绩效考核小组采取汇报答辩、现场考查、同行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九条 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绩效考核的等次。中心绩效考核小组专家依据考核指标为每个创新团队打分,进行算术平均后获得每个创新团队考核的综合得分。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70-89分的为“合格”等次,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
(二)中心建立考核反馈机制,及时将考核意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创新团队进行反馈,指导创新团队进一步提升创新活力与实力;
(三)绩效考核合格的创新团队,按照中心预算全额兑现当年绩效奖励;绩效考核优秀的创新团队,当年绩效奖励上浮20%发放;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由中心提出警告,并要求创新团队限期进行整改,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当年绩效奖励下调20%发放,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由中心予以裁减,并扣发当年绩效奖励。
第三章 科技奖励
第十条 中心受聘人员聘用期间以中心名义主持的高档次的科技项目,获得的高水平的科技论文、科技成果、品种专利等,均可获得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科技项目立项奖
序号
|
奖
励
项
目
|
奖励标准(元/课题、项目)
|
备
注
|
1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
|
50万
|
|
2
|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20万
|
|
3
|
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
|
10万
|
|
4
|
国家973计划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863计划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
|
10万
|
|
5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项目等同一层次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人才计划
|
2万
|
|
(二)科技论文奖
序号
|
奖励项目
|
奖励标准(元/篇)
|
备注
|
1
|
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
|
100万
|
|
2
|
被SCI收录
|
IF≤1.0的按0.5万元/篇奖励,1<IF<3.0的按2万元/篇奖励,
IF≥3的按IFX1万元(IF以当年年公布的为准,精确到2位数)。
|
|
4
|
被EI、ISTP
、ISSHP、收录
|
0.2万
|
|
注:论文必须为协同创新中心署名,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同等奖励,以创新团队为单元申报,奖金分配由PI或按权重表进行。
(三)科技成果奖
序号
|
奖励项目
|
奖励标准(元)
|
备注
|
1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500万
|
|
2
|
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
100万
|
|
3
|
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国际科技合作奖
|
50万
|
|
4
|
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省(部)级自然科学一等奖、省(部)级技术发明一等奖
|
20万
|
|
5
|
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自然科学二等奖、省(部)级技术发明二等奖、
|
5万
|
|
6
|
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省(部)级自然科学三等奖、省(部)级技术发明三等奖、
|
2万
|
|
注:协作完成的成果奖金数按协同中心参与人员排名权重乘以学校相应奖励等级奖金数计算(排名权重见奖励办法第
条)。
(四)品种专利奖
序号
|
奖
励
项
目
|
奖励标准(元)
|
备
注
|
1
|
通过国家级审定(或登记)的品种
|
5万
|
完成成员必须为协同创新中心聘任人员,必须与中心协同任务紧密相关
|
2
|
通过省级审定(或登记)的品种
|
2万
|
3
|
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项目
|
2万
|
4
|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项目
|
1万
|
5
|
获国家新品种保护权的品种
|
1万
|
第十二条 中心为第一单位完成的成果,作为完整项目给予奖励;中心为协作单位完成的成果,按中心参与人员的排名权重乘以中心相应项目奖励标准确定奖励金额。个人排名权重为:第一名0.3,第二名0.2,第三名0.15,第四名0.1,第五名.0.05,第六至第十名各0.03,第十一至第十五名各0.01。
第十三条 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的项目只奖励一次,以最高等级为准。当一个奖励项目又获得更高一级奖励的,奖金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获得科技奖励的项目一经发现有剽窃、抄袭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立即全额追回所获得的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奖励发放。
(一)每年1月份,上报上一年度科技奖励项目申请材料,中心绩效考核小组进行审核并公示;
(二)公示无异议后,中心绩效考核小组统计科技奖励项目、计算奖励金额,报中心主任委员会批准,于2月份发放奖励;
(三)当年因客观原因未能申报奖励的,经核实后,可纳入下一年度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2012年7月25日通过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心主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绩效考评指标及计分表
创新团队名称:
一级
指标
|
分值
|
二级
指标
|
分值
|
考
评
标
准
|
分值
|
考评得分
|
自评
|
中心
考核
|
A1 制度建设及运行管理
|
10
|
B1
制度建设
|
6
|
团队管理各项制度健全并实施。
|
6-5
|
|
|
团队管理各项制度比较健全并实施。
|
4-2
|
|
|
团队管理各项制度有待健全。
|
1-0
|
|
|
B2
运行管理
|
4
|
团队组织运行模式科学,运转良好。
|
4
|
|
|
团队组织运行模式比较科学,运转比较好。
|
3-1
|
|
|
团体组织运行模式有待完善,运转一般。
|
1-0
|
|
|
A2 科研
创新
|
30
|
B3
科研项目
|
6
|
年度(总体)目标完成85%及以上,承担的项目层次高,科研经费充足。
|
6-4
|
|
|
年度(总体)目标完成70%及以上,承担的项目层次较高,科研经费比较充足。
|
3-1
|
|
|
B4
科研成果
|
15
|
年度(总体)目标全部或超额完成,成果多、水平高。
|
15
|
|
|
年度(总体)目标完成85%及以上,成果多、水平高。
|
14-10
|
|
|
年度(总体)目标完成70%及以上,成果较多、水平较高。
|
9-1
|
|
|
B5
创新水平
|
9
|
突破了重大理论、科学问题或关键核心技术,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
|
A2科研创新指标整体计20分
|
|
|
在重大理论、科学问题或关键核心技术方面有较大创新,在国内产生了一定影响。
|
9-5
|
|
|
在重大理论、科学问题或关键核心技术方面有创新。
|
4-1
|
|
|
A3 学科
发展
|
6
|
B6
学科融合
|
3
|
团队依托相关协同单位优势学科建立,多学科集成、融合好。
|
3
|
|
|
团队依托相关协同单位优势学科建立,多学科集成、融合较好。
|
2
|
|
|
团队依托相关协同单位优势学科建立,多学科集成、但融合一般。
|
1-0
|
|
|
|
|
B7
主体学科发展
|
3
|
团队依托主体学科水平有较大提升,带动了相关学科发展,培育了交叉和新兴学科。
|
3
|
|
|
团队依托主体学科水平有提升,带动了相关学科发展。
|
2-1
|
|
|
团队依托主体学科水平提升不明显。
|
0
|
|
|
A4 队伍建设
|
6
|
B8
整体情况
|
3
|
年度(总体)目标完成,首席科学家、骨干人员和研究、管理团队聘任到位,人员规模适度,结构合理。
|
3
|
|
|
年度(总体)目标完成85%及以上,首席科学家、骨干人员和研究、管理团队聘任基本到位,人员规模适度,结构比较合理。
|
2
|
|
|
年度(总体)目标完成70%及以上。
|
1
|
|
|
B9
队伍水平
|
3
|
团队PI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力,骨干研究人员和研究团队水平高、实力强。
|
3
|
|
|
团队PI在国内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力,骨干研究人员和研究团队水平较高。
|
2
|
|
|
团队PI在国内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力,骨干研究人员和研究团队水平一般。
|
1—0
|
|
|
A5 人才培养
|
6
|
B10
拔尖人才培养
|
3
|
团队实施了国内外优秀中青年人才吸引与培养计划,效果显著。
|
3-2
|
|
|
团队实施了国内外优秀中青年人才吸引与培养计划,效果比较显著。
|
1
|
|
|
团队实施了国内外优秀中青年人才吸引与培养计划,效果一般。
|
0
|
|
|
B11
学生培养
|
3
|
年度(总体)目标完成85%及以上,培养的研究生发表论文多、水平高,申请(授权)专利多。
|
3-2
|
|
|
年度(总体)目标完成70%及以上,培养的研究生发表论文较多、水平较高,申请(授权)专利较多。
|
1
|
|
|
A6 国内外 合作交流
|
4
|
B12
学术交流
|
2
|
年度(总体)目标完成85%及以上,举办(参加)的学术会议多、水平高,邀请的指导专家层次高、效果好。
|
2
|
|
|
年度(总体)目标完成70%及以上,举办(参加)的学术会议较多、水平较高,邀请的指导专家层次较高、效果较好。
|
1
|
|
|
|
|
B13
合作研究
|
2
|
年度(总体)目标完成85%及以上,与境外科研机构合作研究项目多并取得较大成果。
|
2
|
|
|
年度(总体)目标完成70%及以上,与境外科研机构合作研究项目较多并取得一定成果。
|
1
|
|
|
A7 社会服务 与贡献
|
20
|
B14
成果转化
|
12
|
年度(总体)目标完成,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多、水平高,转化成果数量多。
|
12-10
|
|
|
年度(总体)目标完成完成85%及以上,取得的标志性成果较多、水平较高,转化成果数量较多。
|
9-5
|
|
|
年度(总体)目标完成70%及以上。
|
4-1
|
|
|
B15
经济社会效益
|
8
|
年度(总体)目标完成,经济效益显著,提升了产业竞争力,带动了相关产业规模,改善了重大民生,或提出的咨询建议被党委、政府决策采纳。
|
8-7
|
|
|
年度(总体)目标完成85%及以上,经济效益比较显著,产业竞争力得到一定提升,带动了相关产业规模,改善了民生,或提出的部分咨询建议被党委、政府决策采纳。
|
6-4
|
|
|
年度(总体)目标完成70%及以上。
|
3-1
|
|
|
A8 经费筹措
|
5
|
B18
经费筹措
|
5
|
年度(总体)计划完成,获取行业部门和社会投入、科研项目经费、收益,团队经费充足。
|
5
|
|
|
年度(总体)计划完成85%及以上,各方均有投入,中心经费比较充足。
|
4—3
|
|
|
年度(总体)计划完成70%及以上。
|
2—1
|
|
|
A9
经费管理
|
9
|
B22
制度建设
|
4
|
管理措施和制度完善,程序规范
|
4
|
|
|
管理措施和制度比较完善,程序比较规范
|
3-1
|
|
|
管理措施和制度不够完善,存在明显薄弱环节
|
0
|
|
|
B23
经费支出
|
5
|
年度(总体)经费支出计划全部落实
|
5
|
|
|
经费支出完成年度(总体)计划的80%及以上
|
4-3
|
|
|
经费支出完成年度(总体)计划的70-80%
|
2-1
|
|
|
经费支出出现违规
|
A9经费管理指标整体计0分
|
|
|
A10
绩效考评
|
4
|
B29
开展自评情况
|
2
|
自评机制完善,工作开展质量高
|
2
|
|
|
自评机制比较完善,工作开展比较好
|
1
|
|
|
自评机制不够完善,工作开展效果不佳
|
0
|
|
|
B30
材料报送情况
|
2
|
自评准确,材料详实,报送及时
|
2
|
|
|
自评比较准确,材料比较详实,报送及时
|
1
|
|
|
自评材料不完善或报送不及时
|
0
|
|
|
自评不符合实际情况
|
A14绩效考评指标整体计0分。
|
|
|
加分项
|
B31
工作改进情况
|
加分项
|
根据年度考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有针对性的改进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
|
5
|
|
|
说明:1、本表适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2、本表中“年度(总体)目标”和“年度(总体)计划”在年度考核时为考核年度目标(计划),在聘期考核时为总体目标(计划)。
|
附件2: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团队
实施成效汇总表
创新团队名称:
建
设
项
目
|
年度(总体) 计划目标
|
完成 情况
|
完成率
|
科研 创新
|
科研 项目
|
科研经费(万元)
|
|
|
|
其 中 :
|
国家级 项目
|
数量(项)
|
|
|
|
经费(万元)
|
|
|
|
省部级 项目
|
数量(项)
|
|
|
|
经费(万元)
|
|
|
|
科研 成果
|
学术 论文 (篇)
|
数
量
|
|
|
|
其中:
|
SCI、EI收录
|
|
|
|
SSCI、CSSCI 收
录
|
|
|
|
学术专著(部)
|
|
|
|
发明 专利 (项)
|
申请
|
国
际
|
|
|
|
国
内
|
|
|
|
授权
|
国
际
|
|
|
|
国
内
|
|
|
|
科研 奖励 (项)
|
国家级
|
|
|
|
省部级
|
|
|
|
其他(须注明)
|
|
|
|
队伍 建设
|
总
人
数
|
|
|
|
全职 固定 人员(名)
|
数
量
|
|
|
|
其 中 :
|
两院院士
|
|
|
|
教授(或相当专业 技术职务者)
|
|
|
|
副教授(或相当专业 技术职务者)
|
|
|
|
具有博士学位人员
|
|
|
|
入选省部级以上 人才计划人员
|
|
|
|
海外专家
|
|
|
|
兼职人员(名)
|
|
|
|
访问与流动人员(名)
|
|
|
|
其他(须注明)
|
|
|
|
人才 培养
|
博士后(名)
|
|
|
|
博士研究生(名)
|
|
|
|
硕士研究生(名)
|
|
|
|
本科生(名)
|
|
|
|
其他(须注明)
|
|
|
|
国内外 合作 交流
|
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次)
|
|
|
|
举办国内学术会议(次)
|
|
|
|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次)
|
|
|
|
参加国内学术会议(人次)
|
|
|
|
与境外科研机构合作研究项目(项)
|
|
|
|
邀请专家指导工作(人次)
|
|
|
|
其他(须注明)
|
|
|
|
成果 转化
|
标志性 成果 (项)
|
合
计
|
|
|
|
国际领先
|
|
|
|
国际先进
|
|
|
|
国内领先
|
|
|
|
国内先进
|
|
|
|
成果转化(项)
|
|
|
|
经济效益(万元)
|
|
|
|
经费 筹措
|
总
计(万元)
|
|
|
|
合
计
|
|
|
|
中心投入
|
|
|
|
行业主管部门
|
|
|
|
社会企事业单位
|
|
|
|
收益
|
|
|
|
其他投入(须注明)
|
|
|
|
附件3: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创新团队绩效自评报告
团队名称
|
:
|
|
团队负责人
|
:
|
(签名)
|
联
系
人
|
:
|
|
联系电话
|
:
|
|
|
|
(盖章)
|
填报时间
|
:
|
|
填
写
说
明
一、本报告适用于“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请在封面注明。
二、本报告相关内容(目标、计划等)须按照审核通过的发展规划填写。统计范围应
确属所在协同创新中心,统计数据要实事求是、准确无误、有据可查。
三、以下佐证材料复印件请附在报告后一起装订:
1.相关制度;
2.“科研创新”中国家级及省部级科研项目立项文件,国家级及省部级科研奖励证书;
3.“科研创新”中代表性成果(专著、论文、专利等);
4.“成果转化”中标志性成果、转化成果,已取得的经济效益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填写时不得改变本报告格式。纸张限用A4,装订要整齐。本表封面之上,不得另加封面。
一、建设情况概述
1.团队制度建设情况;
2.团队运行模式与组织管理;
3.团队年度(总体)目标任务(包括:科研创新、学科发展、队伍建设、人
才培养、国内外合作交流、社会服务与贡献等)完成情况①。
注:①“年度考核”时填写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聘期考核”时填写总体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科研创新
(一)科研项目
|
|
年度(总体)目标①
|
完成情况
|
完成率
|
科研经费(万元)
|
|
|
|
其 中 :
|
国家级 项目
|
数量(项)
|
|
|
|
经费(万元)
|
|
|
|
省部级 项目
|
数量(项)
|
|
|
|
经费(万元)
|
|
|
|
国家级及省部级科研项目清单
|
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来源
|
负责人
|
起止时间
|
经费 (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①“年度考核”时填写考核年度目标,“聘期考核”时填写总体目标。
(二)科研成果
|
|
|
|
年度(总体)目标①
|
完成情况
|
完成率
|
学术 论文 (篇)
|
数
量
|
|
|
|
其中 :
|
SCI、EI收录
|
|
|
|
SSCI、CSSCI收录
|
|
|
|
学术专著(篇)
|
|
|
|
发明 专利 (项)
|
申请
|
国际
|
|
|
|
国内
|
|
|
|
授权
|
国际
|
|
|
|
国内
|
|
|
|
科研 奖励 (项)
|
国家级
|
|
|
|
省部级
|
|
|
|
其他(须注明
|
|
|
|
1.代表性成果(专著、论文、专利等)
|
序号
|
成果名称
|
作者
|
出版、发表、提交 (鉴定)单位,时间
|
署名次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国家级及省部级科研奖励清单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完成人(*)②
|
获奖时间
|
获奖名称、等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①“年度考核”时填写考核年度目标,“聘期考核”时填写总体目标。
②“项目完成人(*)”括号内填写署名次序。
三、队伍建设
|
年度(总体)目标①
|
完成情况
|
完成率
|
总
人
数
|
|
|
|
全职 固定 人员(名)
|
数
量
|
|
|
|
其 中 :
|
两院院士
|
|
|
|
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
|
|
|
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
|
|
|
具有博士学位人员
|
|
|
|
入选省部级以上 人才计划人员
|
|
|
|
海外专家
|
|
|
|
兼职与双聘人员(名)
|
|
|
|
访问与流动人员(名)
|
|
|
|
其他(须注明)
|
|
|
|
注:①“年度考核”时填写考核年度目标,“聘期考核”时填写总体目标。
四、人才培养
|
年度(总体)目标①
|
完成情况
|
完成率
|
博士后(名)
|
|
|
|
博士研究生(名)
|
|
|
|
硕士研究生(名)
|
|
|
|
本科生(名)
|
|
|
|
其他(须注明)
|
|
|
|
注:①“年度考核”时填写考核年度目标,“聘期考核”时填写总体目标。
五、国内外合作交流
|
年度(总体)目标①
|
完成情况
|
完成率
|
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次)
|
|
|
|
举办国内学术会议(次)
|
|
|
|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次)
|
|
|
|
参加国内学术会议(人次)
|
|
|
|
与境外科研机构 合作研究项目(项)
|
|
|
|
邀请专家指导工作(人次)
|
|
|
|
其他(须注明)
|
|
|
|
注:①“年度考核”时填写考核年度目标,“聘期考核”时填写总体目标。
六、成果转化
|
年度(总体)目标①
|
完成情况
|
完成率
|
标志性 成
果 (项)
|
合
计
|
|
|
|
国际领先
|
|
|
|
国际先进
|
|
|
|
国内领先
|
|
|
|
国内先进
|
|
|
|
成果转化(项)
|
|
|
|
经济效益(万元)
|
|
|
|
1.标志性成果清单
序号
|
成果名称
|
完成人
|
类型②
|
水平③
|
完成时间
|
获得奖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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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2.转化成果清单
序号
|
成果名称
|
完成人
|
完成
时间
|
转化
时间
|
已取得 经济效益(万元)
|
预期 经济效益(万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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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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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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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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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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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年度考核”时填写考核年度目标,“聘期考核”时填写总体目标。
②“类型”是指论文、专著、专利等。
③“水平”是指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等。
七、经费筹措
单位:万元
|
年度(总体)计划①
|
实际投入
|
完成率
|
总
计
|
|
|
|
合
计
|
|
|
|
中心投入
|
|
|
|
行业主管部门
|
|
|
|
社会企事业单位
|
|
|
|
收益
|
|
|
|
其他(须注明)
|
|
|
|
注:①“年度考核”时填写考核年度计划,“聘期考核”时填写总体计划。
八、经费支出
单位:万元
|
年度(总体)计划①
|
实际支出
|
比
例②
|
合
计
|
|
|
|
基本建设
|
|
|
|
科学研究
|
|
|
|
仪器设备
|
|
|
|
团队建设
|
|
|
|
人才培养
|
|
|
|
国内外合作交流
|
|
|
|
日常运行管理
|
|
|
|
其他(须注明)
|
|
|
|
注:①“年度考核”时填写考核年度计划,“聘期考核”时填写总体计划。
②“比例”是指实际支出占计划支出的比例。
九、组织实施情况
|
预算执行情况
|
总体(年度)
经费支出计划
|
上年9月底前支出
|
支出占计划的比重
|
总体(年度)结余结转金额
|
结余结转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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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自评意见
简述创新团队建设取得的成效、提出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改进措施等。不超过1500字。
|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文件
南方粮油协[2014]
8 号
关于印发《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简称“2011
计划”)的部署要求,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提高“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外开放水平,确保中心“三位一体”创新能力的提升,根据《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章程》和共建协议书等有关规定,中心对《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提高“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外开放水平,根据中心章程和国家外事工作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心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旨在引进国际先进科技、人才、信息等资源,创新理念,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水平人才,不断提升中心的国际影响力与科研学术水平。
第三条 中心设立国际交流与合作专项资金,经费来源由中心自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主要包括:共建国际科技合作研发平台、联合申报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引进海外优秀人才、留学访问、举办国际会议或培训班等。
第二章 国际科技合作研发平台的共建与管理
第五条 中心鼓励各创新平台与国外相关领域一流高校、研究院所和大型企业等共建国际科技合作研发平台,开展深度合作,共享科技资源。
第六条 国际科技合作研发平台的建设由团队负责人根据研究与发展需要提出申请,经平台审议提交中心主任委员会同意后,按相关要求和程序报中外双方有关部门和机构审批,报中心理事会备案。
第七条 中心根据建设计划和任务给共建的国际科技合作研发平台拨付运行经费。
第三章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申报管理
第八条 中心鼓励科研人员积极争取并组织承担与中心研究任务密切相关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或参与双边、多边和区域性的国际科技合作,联合开展科技攻关。
第九条 以中心名义申报或参与申报的各类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由团队负责人统筹安排,经中心统一推荐上报。
第十条 以中心名义主持承担的国际合作项目由中心统一管理、按计划实施;中心人员参与承担的国际合作项目,可带入中心实施,接受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四章 海外优秀人才的引进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通过设立特聘教授、拔尖人才选聘工程等形式选聘相关研究领域海外优秀人才进入中心开展协同创新。
第十二条 中心海外优秀人才的引进,由各创新团队根据团队创新任务和发展需要提出建议人选,经中心技术咨询委员会审议,中心主任委员会同意后予以聘任,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三条 选聘的人才符合国家、省、有关协同单位高层次人才计划标准的,由中心商各协同单位引进并申报相关人才计划。
第五章 留学访问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鼓励支持青年骨干研究人员和优秀学生到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或大型企业进行与本中心研究任务相关的留学访问,提升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申请赴国(境)外留学访问人员,需经PI同意,中心主任委员会审批后,按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和外事规定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六条 国(境)外学者申请进行短期访问(3个月以内)的,由PI或课题负责人提出计划并落实经费来源,经PI同意后,报中心主任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留学访问人员所需费用,由中心通过申请国家或省、地方留学基金项目或设立专项经费解决。
第六章 留学生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中心鼓励各创新团队按照有关政策招收国外或港澳台留学生,提升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
第十九条 留学生(硕士、博士)的招录采取“申请+面试”的方式,培养实行“团队+导师”制。
第二十条 留学生的学籍管理、生活管理由招录的协同单位留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培养与考核由中心负责。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的各类费用主要由中心通过争取国家专项经费、政府奖学金和设立专项经费解决。
第七章 国际学术会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心鼓励各创新平台积极举办、承办国际学术会议或培训班,鼓励中心科研人员积极参与中心研究任务相关的国际学术会议或培训班,提升中心国际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举办、承办国际学术会议或培训班需由团队负责人商平台主任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委员会同意,报相关外事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中心根据会议规模、学术影响等给予专项补助。
第二十四条 受邀参加国(境)外高规格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的中心科研人员,需出具大会特邀报告邀请函或会议邀请函,经团队负责人商平台主任同意,报中心主任委员会批准,中心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差旅费和会议注册费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中心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2012年7月25日通过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主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文件
南方粮油协[2014]
9 号
关于印发《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科技资源整合与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简称“2011
计划”)的部署要求,实现“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确保中心“三位一体”创新能力的提升,根据《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章程》和共建协议书等有关规定,中心对《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科技资源整合与共享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科技资源整合与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现“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根据中心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资源主要包括中心开展科技活动所需科研平台、科研基地、仪器设备、种质资源、科学数据、科学文献等。
第二章 科研平台的整合与共享
第三条 中心按照“产权归属不变、相对固定集中”的原则,以创新平台为单元对协同单位科研平台进行整合、布局与功能界定。对于协同单位明确由中心使用的科研平台,由中心统一调配和管理;对于协同单位明确向中心开放的科研平台,中心享有按内部价格优先有偿使用权。
第四条 各创新平台根据创新团队研究任务对科研平台进行功能分区,科学合理的给PI及研究骨干分配实验室、用房及运行经费。
第五条 中心鼓励创新团队成员整合和利用原有科研平台开展协同创新,由中心按原单位相关规定补助运行经费。
第三章 科研基地的整合与共享
第六条 中心根据创新任务,整合协同单位资源,建设综合性试验基地、技术示范基地和分布式试验基地:
(一)综合性试验基地:此类基地集科学研究、集成创新、推广应用、人才培养等工作于一体,由中心根据建设需求统一布局,会同协同单位及地方政府部门共同建设。
(二)技术示范基地:此类基地主要用于中心开展产品和技术中试、集成示范、技术培训等工作,由中心按照区域发展和功能定位进行布局,以整合或调整协同单位现有基地为主,中心享有优先使用权,
(三)分布式试验基地:此类主要用于中心开展科学试验、产品和技术初试、野外观测等工作,由各创新团队根据研究需要进行布局,以整合协同单位现有或团队已有的基地为主,中心共享使用。
第七条 野外科研基地是中心科学研究、技术示范、成果展示的窗口,由中心根据各创新团队创新目标和年度计划,科学安排使用。
第八条 中心给各野外基地拨付专项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聘请管理人员和基地维护。
第四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整合共享
第九条 中心按照“统一规划、产权不变、有偿使用”的原则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将各协同单位10万元以上的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以及中心自主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平台进行开放共享。
第十条 中心和各协同单位科研人员通过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预约,按被授权时段和要求使用相关的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运行所产生和存储的数据,将作为使用费用结算、实验技术人员工作考核、设备使用效益评价、后续设备购置论证及审批等的依据和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中心综合各协同单位加入开放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台件数、原值、实验技术难度、设备使用和技术服务效益以及中心科研人员使用情况等,拨付运行经费或聘请大型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中心新增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经过中心技术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并报中心主任委员会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采购,并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共享。由中心运行经费和项目经费购置的条件资源归中心所有和管理。
第五章 其他科技资源的整合与成果共享
第十四条 中心建立“条件资源数据库”,汇总和集成协同单位相关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学文献等条件资源,资源所有权归属原单位。
第十五条 中心科研人员和协同单位人员可通过网上预约使用相关条件资源,涉及到需要收费的按各协同单位内部价格收取。
第十六条 各协同单位在加入中心前取得的成果,如投入到中心组织的项目、成果转化与应用中,应事先以协议的形式明确成果知识产权、共享、利益分配等问题。
第十七条 中心创新取得的成果及知识产权,中心与完成人所在单位共同享有署名权;成果转化应用的收益权,原则上由中心与完成人所在单位共同享有,具体比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中心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2012年7月25日通过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主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文件
南方粮油协[2014]
10 号
关于印发《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科学咨询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简称“2011
计划”)部署,规范“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学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加速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章程》和共建协议书等有关规定,中心对《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科学咨询委员会章程》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科学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规范“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学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章程》和共建协议书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科学咨询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咨询和指导机构。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负责中心的学术决策;对中心的科研方向和水平进行评议,提出指导性意见;协助中心理事会制定、规划中心的工作和发展方向。
第四条
对中心的科研项目设置提出建议,对中心承担或正在进行的项目进行评估和检查,为中心主任的日常动态管理提供意见。
第五条
对岗位设置、学术决策、人员评估、聘期考核、学术交流等学术性事务管理提供咨询指导,在中心理事会的监督下负责中心PI的招聘等。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科学咨询委员会由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外发展状况、有较深学术造诣的9-11位国内外知名专家或行业管理专家组成。
第七条 科学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四章 成员的聘任
第八条 科学咨询委员成员由中心理事会聘任。
第九条 科学咨询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咨询委员会委员可以续聘和提前解聘,由中心主任委员会提出申请,报请科学咨询委员会主任和中心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科学咨询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科学咨询委员会会议,并就科学咨询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就科学咨询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一条
科学咨询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本章程,参加科学咨询委员会会议,执行委员会决议。
(三)遵守学术道德和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以科学咨询委员会会议形式开展工作;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形式征求全体成员意见,形成咨询建议。
第十三条
科学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主持时,由副主任或主任指定的一名成员代为主持。
第十四条
科学咨询委员会形成的集体咨询意见,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为有效;全体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全面反映出席会议成员的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科学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会议纪要和集体咨询建议由科学咨询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七章 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成立科学咨询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对主任负责,其主要职能是完成科学咨询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科学咨询委员会秘书由中心牵头单位和各平台依托单位的主管副校长(副主任)和企业高管担任。
第八章
人员调整与换届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中心主任委员会可报请科学咨询委员会主任和中心理事会批准,对科学咨询委员会的组成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中心理事会负责科学咨询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第九章 附 责
第二十条 科学咨询委员会的会议经费和相关工作经费,列入中心年度经费预算,由中心业务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由科学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提议,或者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经中心理事会决定,方可启动本章程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修订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2年9月通过的章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文件
南方粮油协[2014]
11号
关于印发《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任务协同与
科研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简称“2011
计划”)部署,为进一步推进“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科学研究的有效组织与协同创新,加速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章程》和共建协议书等有关规定,中心对《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创新任务协同与科研
组织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创新任务协同与科研组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教技[2012]6号)和《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教技[2012]7号),进一步推进“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科学研究的有效组织与协同创新,加速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南方粮油作物协同创新中心章程》和共建协议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新任务与目标
中心围绕当前稻田多熟制生产主要面临作物茬口紧、生产强度大、机械化规模化程度低、整体效益低等重大问题,依托优势高校和科研单位的学科优势,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地方单位、龙头企业等创新力量,在种质资源创制技术、高光效、高配合力及专用品种(组合)选育技术、农机农艺紧密融合的高效安全种植技术、全程机械化作业配套的装备研发技术以及技术集成示范与服务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创制一批新种质资源;育成一批高光效超级杂交稻组合、高异交结实率不育系、“三高”油菜新品种和适应稻-稻-油三熟制的专用早晚稻品种及早熟油菜品种;产生一批机械化生产的高端专用装备;形成一批机械化生产条件下的高效安全种植模式;集成示范推广一批新技术、新成果,探索创新技术示范与服务模式。实现稻田多熟制生产机械公规模化和整体效益最大化目标。凝聚一流的学术队伍,培养一批科学技术创新人才和研究生,探索形成协同创新模式和机制,显著提升创新能力,逐步成为国际一流的南方稻田作物多熟制学术高地、创新中心、研发基地和产业引领阵地,为保障国家粮油安全,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贡献。
二、科研任务的组织与实施
1、科研管理模式
按照创新任务所属领域,中心把任务分类部署落实到多熟制作物种质资源创制与利用、多熟制种植模式与农艺技术创新、多熟制机械化生产配套技术与装备研制及多熟制公共平台,组建创新团队实施。目前中心组建了12个创新团队落实了12项创新任务,在科研组织与实施过程中,实行“五个统一”的管理模式(研究技术路线统一确定、研究任务统一分配、研究资源统一管理、任务进展统一评价、研究成果统一共享)。
2、创新任务的实施
创新任务实施实行创新团队负责人(PI)制,PI由中心统一聘任,根据总体目标统筹安排聘期任务并签订聘期合同,由PI根据任务和中心发展要求自主组建团队(每个PI岗位下设3-5个课题组),团队人员承担的各类科研任务,由创新团队负责人统筹安排实施。
3、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申报
科研项目申报应围绕多熟制生产面临的重大科学前沿问题,瞄准国家战略需求,针对作物茬口紧、生产强度大、机械化规模化程度低、整体效益低等关键科学技术问题和核心共性关键技术,开展跨学科、有组织的团队协同研究;鼓励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化推广的交叉融合,加强重大关键技术和高新技术攻关,促进共同与创新发展。
中心积极组织申报和开展国家与省部级相关课题研究;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中心建设的首要任务。中心牵头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创新平台开展重大、重点申报项目的凝练与策划、综合咨询、可行性论证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沟通与协调等工作。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创新平台(参加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4、科研项目管理
实行中心、创新平台两级管理体制。各创新平台应明确分管科技事务的负责部门(人),做好科研管理与协同研究工作。中心牵头单位是科研项目的第一负责单位,以中心牵头申报的项目归口中心牵头单位管理,以创新平台牵头申报的项目归口创新平台直接管理,中心牵头单位具有监督指导职能。
三、创新任务的考核与评价
中心理事会聘请第三方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对创新团队进行整体评价,对PI及其成员进行考核。在中心主任委员会领导下,由PI对所聘研究骨干、研究助理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采用目标责任考核制,聘期结束时进行聘期考核,聘期内采用交流报告等形式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由中心或平台负责组织,考核结果供中心、平台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共同使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不再对中心聘用人员进行考核。
四、主要成果形式
(1)形成协同创新机制和模式;
(2)建设引领国际前沿的协同创新公共平台;
(3)形成和完善高水平人才培养模式;
(4)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
(5)产生有重要应用开发潜力的发明专利和培育高产、优质新品种。